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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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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律师于志臣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相关判例 设在共有部分的停车位不得出售 上海市一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退还业主车位费 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位不得出售,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纠纷做出判决,一审判令开发商退还业主车位费。 2005年2月,上海市市民龚先生与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吉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50万余元。2006年2月,龚先生又向兴吉公司购买了小区地面20号汽车停车位,价款1万元。同年5月19日,龚先生与兴吉公司正式签订房屋交接书,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取得了小区地面停车位一个。2007年9月,龚先生以地面停车位属业主共有,兴吉公司无权销售地面停车位使用权为由,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吉公司返还支付的购买停车位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中,龚先生认为,自己向兴吉公司购买了地面停车位的部位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照有关法规,这部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兴吉公司无权销售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兴吉公司称,小区业主和该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来约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所有。因此公司有权销售小区内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不存在不当得利之说,故不同意返还。 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兴吉公司将小区地面停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据此,11月30日,法院一审判令兴吉公司返还龚先生车位费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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