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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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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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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律师于志臣
四、证人作证与财产执行被规范
新法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此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证人作证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样的执行中的失信行为录入征信系统的做法也同样规范了司法秩序,震慑了司法中的不诚信的行为。
在婚姻案件中,在法院判决前后,都存在因想让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而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致使受损方利益得不到保障。此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这些违法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与细化,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也规范了执行程序,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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