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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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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喆案看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

廊坊律师于志臣

9月27日晚,北京朝阳警方官微“平安朝阳”发布公告,通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涉职务侵占罪最新案情:


9月26日,宋喆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早在2017年9月12日,朝阳警方将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刑事拘留。

案件进展到现在,意味着检察机关通过审查逮捕,认定有证据证明宋喆利用其工作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何为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目前企业家、公司高管、公司员工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但在日常生活中却最容易被忽视。

根据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等单位历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2015年和2016年民营企业家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量均占到所犯罪名统计总数的12.3%

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确定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与贪污罪相比,在犯罪主体方面,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是说侵占公司财产6万元以上就达到了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10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可以说,相比之前,职务侵占犯罪在大多数省份均以1万元作为追诉标准,根据上述《解释》,职务侵占犯罪的入罪门槛被大大提高了。职务侵占犯罪的入罪数额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两倍,也说明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贪腐惩罚更为严苛,对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更为宽容,但却不利于对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实践中,职务侵占犯罪的作案手段多样,如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如私自下单)、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或取得货款、收入后不入账、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等等,均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不管怎样,均离不开“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单位财产,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的核心要件。

宋喆案凸显的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身份问题

从检方披露的信息和百度企业信用里显示的信息来看,宋喆作为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其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前提是认定王宝强的工作室在法律上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界定,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均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的”犯罪对象“这点无疑。

但争议较大的是“其他单位”的范畴,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夫妻公司是否属于“其他单位”,认定往往有困难。

总结各地判决来看,个体工商户,无论其规模大小、人员数量如何,均不属于“其他单位”。而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中也存在支持和否定的判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1年2月15日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复函(公经商贸[2011]13号)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据此,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是属于“其他单位”进而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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