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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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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律师于志臣
提 问:儿童性侵案件中,受害者或目击者很多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童,这些孩子对事情经过的描述能否作为可靠的证据?
简 答:对于14 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经过描述能够作为可靠证据采信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儿童具有作证资格,但是其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即证明力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 75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3 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综上来看,即使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只要能正确表达意志,并且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那么其就可以作为证人。对其证人证言的采信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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