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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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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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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微普法】年休假一定要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假申请吗?

廊坊律师于志臣


  2017年即将接近尾声,大伙儿这一年来存的年假都用完了吗?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年休假一定要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假申请吗?



  根据规定,带薪年休假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本人意愿,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征得劳动者本人的明确同意,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假申请为由不安排年休假,不符合有关规定。


案例


  2015年11月1日,柯小丘(化名)应聘到大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师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柯小丘工作十分认真,对待领导交办的事务一直尽心尽力完成,从无怨言。


  入职以来,大时代公司从来没有安排柯小丘休过带薪年休假,并且以柯小丘从没有向大时代公司提出过年休假申请为由,拒绝向柯小丘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2017年11月11日,柯小丘向大时代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大时代公司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向大时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支付从2015年11月1日入职以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大时代公司同意与柯小丘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认为公司并没有剥夺其休年休假的权利,是柯小丘自己没有提出休假申请,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是,柯小丘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说法



在本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休年休假是否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假申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年休假制度包含以下三个特点:


  1.带薪年休假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本人意愿,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但何时安排、何时批准的主动权由用人单位掌握;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此种同意应为明示的同意,不能将劳动者的“未申请”视为默示同意;


  3.年度内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由劳动者本人选择跨年度休年休假还是放弃休假。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大时代公司以柯小丘未主动提出休假申请为由,不安排休年休假并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注意


这5种情况,

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的休假,

能被视为年休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实际上,虽然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最起码应当让职工知道其享受的是“年休假”,而不是其他假期。


  如果用人单位仅是安排“统一休假”,而并没有明确其安排的是“年休假”,那么职工很可能会认为其休的只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福利假”,也很可能会认为他们还有年休假未休。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很难认定用人单位安排的“统一休假”就是年休假。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认定用人单位安排“统一休假”性质的方法:


  首先,看用人单位有没有明确其安排的“统一休假”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休假,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其为年休假,那么职工已经对其所享受的假期属于年休假有清晰的预期,所以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了年休假;否则,不应当被认定为安排了年休假。


  其次,由于用人单位安排的统一休假一般并未体现出职工的个人意愿,也并未明确指向年休假,所以一般不能被理解为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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