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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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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律师于志臣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已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 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日前,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 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Part 1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Part 2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Part 3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Part 4 【提醒】 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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