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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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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律师于志臣
打官司向法院提供证据,需要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若无故逾期提供证据,则可能受到训诫、罚款等处罚。 日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这是汕尾中院针对逾期提供证据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1日,邹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深圳往汕头方向行驶,车辆行经海丰县某加油站加油后驶出公路时,与开往广州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在事故中的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是物流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元。 该案在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期间,物流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海丰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肇事司机邹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没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据此认定物流公司应当赔偿受害方629493.34元,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物流公司出示了邹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主张邹某某已于2010年7月26日取得从业资格证,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物流公司陈述,一审举证期间其未能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是一审时因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押而无法及时提供。 对此,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证据形成于诉讼之前,且为物流公司所持有,其在二审期间才向法院提交,不属于新证据,应当不予采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制作并颁发,该证据真实合法,同时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属于案件的关键证据,法院依法应当予以认定。但物流公司一审采取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消极方式导致该证据逾期提交,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汕尾中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采纳了物流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29493.34元,同时对物流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惩戒。 罚款决定宣布后,物流公司明确表示服从法院决定,不申请复议。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鉴于物流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对案件处理有较大影响,依法应予采纳。而物流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且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过错明显且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依法对物流公司予以罚款。 办案法官介绍,这是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汕尾中院针对逾期举证开出的首张“罚单”,有力惩处并打击了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的行为,维护法院和法律权威。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要及时举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有困难,应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否则有可能因为逾期举证被法院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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