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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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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律师于志臣
吴亮是一名90后的职场新人,刚入职场没多久他就找到了一家好公司,不仅职工的福利待遇好,而且公司还有一间员工食堂,免费供员工使用。起初,吴亮觉得公司内有食堂还能免费吃饭,这样的做法很好。
然而,时间一长,吴亮发现食堂里的伙食吃来吃去是同样的菜,且大多是以吃饱为主,于是,他便想换换口味,由于公司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员工一定要在食堂内就餐,因此吴亮便常在午餐时间内跑出公司外出就餐。在此期间,公司也并未做任何反应。
谁知道,有一天正碰上大雨,吴亮嫌出门就餐过于麻烦,于是在手机上订了午餐的外卖,准备带回茶水间吃。就当外卖员将外卖送至公司楼下时,由于十分紧张的午休时间以及下雨天湿滑的路面,来去匆匆间,吴亮刚走出电梯,便滑了一跤,导致手脚不同程度地摔伤。
在经过几周的休养后,吴亮逐渐伤愈,但随之而来的医药费却让他头疼,由于刚入职场没多久,吴亮并没有那么多的积蓄支付这笔医药费。随即,他想到了让公司替他申报工伤认定,可公司却一口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公司内部有食堂供员工使用,不需要吃外食,他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在公司饭堂就餐时摔伤,其实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但是,随着职工群体的年纪越来越轻,手机、网络与APP越来越发达,职工中午用餐不再仅限于公司食堂之类的场所,更多的是以外出就餐、定外卖等方式进行。 虽然吴亮的行为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仔细分析之下,还是能为他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吴亮所在的公司虽然有职工食堂,免费提供餐食,但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因此他在午餐时间订外卖的行为是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且午餐时间属于合理的时间界限内。同时,他在公司楼下的楼梯口准备拿外卖,这个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现在职工在单位的食堂、厕所、楼道里摔伤,有关部门一般都予以认定。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承担举证责任。 这表明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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