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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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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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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打手机通知孙某(此时孙某正在酗酒)来接班。孙某不满王某叫自己值班,于是,气势汹汹来到单位,强行拉扯正在值班岗位的王某理论,并恼羞成怒打了王某,致王某左手食指骨折。
请问王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 答
能够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打手机叫孙某接班并无过错。王某为了维护工作正常秩序而受到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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