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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手机号码:18631657686
邮箱地址:yuzhichen1@163.com
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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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如何签订借条?
付款和还款时要注意什么?
多少利息是合法的?
关于担保有哪些法律规定?
如何防范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集资?
夫妻借贷协议如何签订……
1、【出借前】借钱前要多问自己:为什么要借给对方?是用自己的钱出借还是需要向他人筹款出借?对方借钱干什么?借款人无法清偿时怎么办?
2、【出具借条】借钱要出具借条,借条中要把“借款本金、还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等内容写完整、写清楚。
3、【非法借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这种借款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4、【周期风险】持续借款、周期过长风险大!前期借款还未偿还又提出新笔借款要求的,出借人要谨慎考虑,预防风险。
5、【空白借条】不要在空白借条上签名,也不要在任何情形下,将有签名的空白借条交给他人。
6、【钱没到,借条不能出】不要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形下,出具借条,如果已经出具,应要求出借人交还借条,出借人表示已经将借条销毁的,应当让出借人书面说明已经销毁。
7、【还了钱,要收回借条】借款人已还钱的,应要求立即收回借条,出借人主张借条已丢失或已销毁的,要让出借人出具该笔借款已清偿完毕的书面说明。
8、【分期还款】借款人分次进行还款的,应在借条中加注说明,出借人以“借条不在身边”等借口拒绝的,应让出借人出具每次还款的收条。
9、【借条更换】部分还款或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或其他原因更换借条的,借款人或出借人应在前期借条上注明“作废”或“失效”等字样,并保留复印件,亦可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
更换后的借条,要将前次借条的情况进行反映,并将更换后借条中的数额构成及计算方式注明清楚。
10、【支付方式】借款支付与还款时,都要坚持“转账为王”的原则(可采用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确保款项实际交付方便证明,还款时还要让对方出具收条。尽量不要现金交付,大额现金支付在不能证明现金来源以及无法证明合理性时,往往得不到支持。
11、【收条内容】在部分银行转账、部分支付现金的情形下,务必要求收款人在收条中注明收款数额和收款方式。
12、【第三方支付】 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出借款项的,留下能够证明是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以防止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账目往来,难以认定款项的性质。
13、【第三方收取】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由第三方收取借款的,出借人要有其他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是知情并同意的,以防止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账目往来,难以认定款项的性质。
14、【直接还款】还款时应直接向出借人还款,不要通过向第三方汇款作为还款。
15、【利息约定】个人之间借款时,利息约定要明确,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不要采取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采取口头约定但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不予支持。不要采取预扣利息的方式收取利息,预扣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如出借方预扣利息又不承认是预扣利息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保存证据,以证明是预扣利息。
16、【合法利率】:民间借贷利息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年24%但低于36%,且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可以支持;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可以要求返还。
17、【协议高利】借款人不应在借款协议之外再与第三方签订“经济咨询服务协议”等类似协议,出借人要求必须签订类似协议的,应尽量保留好证据,防止遭遇高“高利贷”。
18、【第三方身份】 借款时,第三方在借条上签字的,必须要明确注明第三方在借贷关系中的身份,即要注明其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或是见证人。
19、【担保注意事项】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仔细阅读担保条款,了解借款用途,或用清楚、明确的语言来确定自己的担保责任范围、担保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间。
20、【借新还旧】 借款人借款属于“借新还旧”,即向出借人所借新的借款是用于偿还对出借人之前的借款,如果新的借款有担保人进行担保的,就“借新还旧”的情形要向担保人进行说明,否则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1、【公司担保】出借人、借款人需要其他公司对借款提供担保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担保公司方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2、【借前尽调】尽量不要向陌生人、陌生公司借款或者出借款项。特殊情况需向陌生人借款时,要尽量掌握对方信息,比如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等,并保留相关信息证明。借款人向陌生公司借款时,要查清出借公司的办公地址、营业执照,是否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23、【投资产品】不要轻信通过散发传单、电话推销、亲友熟人介绍等非正规渠道推介的投资产品。出借款项或投资时,对于对方承诺的丰厚的投资回报,要学会与银行的同期存贷利率和正规的投资产品收益相比较,高利之下必有陷阱。权威部门已经多次提示,实体企业无法用正常经营利润支付如此高额回报。
24、【套路贷、校园贷】“套路贷”“校园贷”常用方法是以走账需要为借口,或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使借条约定的借款本金比实际支付的本金高出许多,出借后,故意制造银行流水,或者以存在保证金、手续费等各种费用为由,要求借款人按借条确定的本金偿还。
25、【故意制造违约】故意制造违约是“套路贷”的一个重要方式,在借款人按期还款时,出借人通过故意“失联”或人为设置障碍的方式,让借款人在借期内无法对其还款,故意让借款人出现逾期的情形,在逾期后,出借人立即会向借款人主张逾期的高额违约金。借款人还款时遇出借人“失联”的,可通过法律上“提存”的方式自我保护。一旦涉及“套路贷”“校园贷”,不要心存顾虑和侥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26、【配偶身份】配偶一方在银行借款合同中的配偶栏签名时,应向银行询问自己是借款人身份,还是担保人身份,并在合同中注明清楚。
27、【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时,对配偶进行了隐瞒,也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该借款应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进行偿还。
28、【夫妻共债共签】出借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但认为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在借款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协议中签字,实现夫妻共债共签的目的。
29、【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对于大额借款,借款协议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但出借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出借方应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无法证明的,该笔债务会被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30、【父母借钱】父母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的,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条,未能出具借条的,要保留属于借款性质的证据。
国家规制民间借贷的强行性规定
一、国家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得伪造或者变造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还款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关机关处理。
二、双方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通过制作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存在虚假诉讼的,除进行民事制裁外,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三、借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日益增多,借贷时要多提醒自己,是否会可能落入犯罪的陷阱。
四、 借款过程中存在受胁迫或在还款过程中遭暴力催收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五、出借人或投资人对自己的合法债权要及时主张,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以防止诉讼时效届满时,未主张权利或不能证明主张过权利,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出现。
六、债务人对于合法的债务要及时清偿,在存在较高利息的情形下,逾期还款时间越长,还款的负担就越重,承担的风险就越高。
七、 债务人如未能及时清偿合法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执行,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无法乘坐高铁、飞机,无法入住高档酒店,出行和家庭生活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利用“套路贷”“校园贷”进行放贷的,将被列入审判和执行“黑名单”,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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