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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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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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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霞在新美服装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新美服装公司未为小霞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由新美服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现因新美服装公司注销,主体资格已消灭。而许某夫妇作为新美服装公司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小霞在新美服装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谁知刚完成工伤认定后不久,新美服装公司便被工商部门注销。
为索赔工伤待遇,小霞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太仓法院调解结案,由新美服装公司原股东许某夫妇支付小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5万元。
小霞在许某夫妇开办的新美服装公司工作,但服装厂并没有为小霞缴纳工伤保险。
2015年5月29日,小霞在工作时受伤。新美服装公司承担了部分医药费,但为了逃避其他工伤赔偿责任,许某夫妇向工商部门申请了注销登记。
2016年4月1日,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霞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4月13日,工商部门注销了新美服装公司。
2016年11月15日,小霞伤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此后,小霞多次找许某夫妇要求给付工伤赔偿。但许某夫妇均以所开设的新美服装公司已经注销为由予以拒绝。
随后小霞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以该公司已注销、不具备劳动争议当事人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小霞遂以许某夫妇为被告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如上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由有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霞在新美服装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新美服装公司未为小霞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由新美服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现因新美服装公司注销,主体资格已消灭。而许某夫妇作为新美服装公司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许某夫妇已知小霞遭受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小霞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现公司已注销,许某夫妇显然未尽到清算组成员应尽的责任,给小霞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两人应对小霞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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