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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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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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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6万元,约定还款期限30天,同时刘某的妻子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并明确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张某并未要求刘某归还该笔借款,直到1年之后,张某因需资金要求刘某归还上述借款,并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现担保期已届满,作为保证人的妻子的还款责任是否应免除产生争议。
【分歧】
对于担保期已届满,作为保证人的妻子的还款责任是否应免除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还款责任应免除。免除的理由很简单,保证期过了。《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还款责任不能免除。理由就是既然妻子在借条上签字了,虽然是保证人,但也说明妻子知晓该笔债务的存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妻子还款责任不能免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责任承担形式有连带偿还责任和共同偿还责任,虽然他们的最终法律后果一样,但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条款却完全不相同。连带偿还责任一般是担保人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共同偿还责任一般是多人共同借款承担的责任形式,共同偿还义务人之间没有替代责任,各责任人都有向债权人偿还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义务人还款。
其次,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应视为“共债共签”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丈夫借款、妻子担保,若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该债务为丈夫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妻子只能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虽然保证角度妻子没责任,但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角度,没有豁免的可能,妻子依然要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就在于该笔债务的产生是否为刘某、李某二人共同的合意。刘某向张某借钱,妻子李某为其提供担保,在刘某与张某并无特别约定该债务仅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李某签字确认借款数额并为刘某担保的行为当然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刘某、李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以李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身份以及担保期限届满为由就可以否定刘某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债务人)身份。因此,本案中虽然李某担保期已届满,但作为共同债务人妻子的还款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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