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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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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毛志尧交通肇事案”引发舆论热议。本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2月2日发表通报,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明显过轻,并责成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纠正原判错误。通过阅读本案一审判决书,我的看法是,此案的确量刑较轻,但是并未明显突破法律规定,其仍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简单的说,本案可能判得较轻,但是难言判错。如果这样,那么纠正原判错误的基础何在,是否应以人民群众的公正感作为启动错案追究程序的依据便值得进一步讨论。
一、本案所涉的犯罪事实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书,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为:2017年9月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陕A×××××号小型轿车沿陇西县巩某崇文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车辆行驶至恒力大厦附近路段时将正在城区道路上打扫卫生的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被害人宋某碰撞,致被害人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无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毛某某已按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本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是否不当
1、本案是否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确,有的醉酒驾车事例是可以定此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公布的两起案例即以此罪定罪量刑。但是,认定此罪必须采取严格的限制态度,因为此时的危险驾驶行为须达到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上述通知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本案当中,被告人是在凌晨四时许在道路上行驶,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马上报警,显然不应认定此罪。
2、本案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当然构成,醉酒驾驶行为即构成此罪。虽然现任首席大检察官张军检察长此前在最高法院任职时曾经说过,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还可以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即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本案当中,已经造成一人死亡,当然不可能不构成犯罪。
3、本案为何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因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的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当然,如果本案当中,致人死亡不是由于醉酒驾驶行为引起,而是由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起,则可能会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虽然判决书并未明确回答这一点,但是至少可以判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是大致不错的。
三、关于量刑问题
1、首先是法定刑的幅度。本案属于交通肇事的一般情形,没有逃逸情节,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如死亡2人以上则可构成)。因此法定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关于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具有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形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也就是说,从拘役1个月到有期徒刑两年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考虑到醉驾处罚幅度不一,从免予处罚到6个月拘役都有案例,本案存在致人死亡情节,因此量刑起点不应低于6个月拘役。可能基准刑确定为8个月、10个月乃至一年有期徒刑也都是合适的。
3、关于调节基准刑。本案有两个主要量刑情节,一个是自首,一个是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于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如果基准刑是10个月有期徒刑,那么可调节至6个月拘役,如果基准刑是8个月有期徒刑,可以调节至5个月拘役,如果基准刑是6个月拘役,那么可以调节至4个月拘役。也就是说,如果单单考虑第二个量刑情节,大致上4到6个月拘役的宣告刑都是合适的。然后考虑第一个自首情节,对于自首,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乃至免除处罚。那么一个4-6个月拘役的犯罪是否可以说是犯罪较轻呢,我觉得是可以的。当然,这个可能有人不同意,有的法官也未必选择。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是否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我觉得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本案判决书的行文和推理可能还是有问题的,如果仅将自首认定为可以从轻,加上另外一个从轻情节,两个从轻情节并不能得出免除处罚的宣告刑。
4、其他一些可以考虑的因素。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如下价值衡量,是否有利于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从而抚慰帮助被害人亲属,以及对醉酒驾驶者形成威慑,从而实现犯罪预防。根据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60岁以下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一般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763.4元× 20年。本案当中加上丧葬费等其他费用,80万元在当地应该是一个不低或者至少可以接受的数字。这大概也是本案当中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主要原因。有人认为,应该通过较重刑罚来严厉遏制醉酒驾车,有人认为应该鼓励被告人积极赔偿进而实现社会和谐,我认为这两种价值都是正当的,这恰恰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在中国,本案当中被告人的机关干部身份与被害人的环卫工人身份,经过央视报道和舆论发酵之后却进入了民众的法律推理和正义情感之中。交通肇事罪不是身份犯,但是本案却被塑造成了官员或者有钱人可以拿钱购买刑罚进而实现脱罪的案例。同时,办案人员是否和被告人之间存在某种不正当利益交换也受到公众质疑。虽然,本案被告人也只是陇西县工商局一般干部,同时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本案存在其他不正当利益交换情况。虽然,本案如前所述也并未明显突破法律规定,其仍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
然而在中国,民愤极大的舆情却是司法需要回应的。民意本身就是足以影响司法并进入法律推理的政治因素。我们不可能得罪民意,尤其是为了一个小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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