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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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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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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笔者认为,该规定不利于保护执行申请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一般分为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审判是为了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执行是为了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执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已经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又在执行阶段再预交申请执行费,从而使当事人因同一民事诉讼重复交费。
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应当预交申请执行费。人民法院的执行经费可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能因此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故建议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修改,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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