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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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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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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歇业后责任怎么承担
公司歇业无疑是法人终止的一种情形,公司歇业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应无疑义。因此,负有清算公司之责的主体(以下称清算主体)如果不尽清算之责,债权人可以起诉该清算主体,人民法院也可以判令清算主体履行清算义务。至于是否可以起诉公司的开办者、股东,则取决于公司的开办者、股东是否为清算主体。综上所述,公司歇业后的诉讼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公司歇业后,如公司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歇业公司的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第二,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公司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
第三,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公司可以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清算主体,是指依据法律对需要清算的“企业法人”负有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法人。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第192条及《企业法》和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等规定,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的不同类型,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主体可归纳如下:
1、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
2、非公司制集体企业法人的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或投资人);
3、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
4、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全体成员;
5、法人型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为其联营各方;
6、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主休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
7、其他类型企业法人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人或投资者。
二、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主体)对企业法人只负有清算义务,对其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况,清算义务人对解散的企业法人的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
1、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全部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侵权为由,另行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解散的企业法人财产流失,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在被解散企业法人在注册资本限额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财产与解散的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承诺对被注销企业法人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负责处理,应对被注销企业法人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出具虚假文件,证明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致使企业法人被注销,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清算义务人在被注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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