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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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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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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律师于志臣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 8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顼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l)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是,并非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约定的财产归属协议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采用财产约定制,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从形式要件上,夫妻财产约定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其效力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
(二)需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目的
那么,签署这类协议究竟为了达到什么目的,或者说,哪类人需要签署协议呢?签署这类协议的目的并不在于需要对婚前财产进行保护,而是在于: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2、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婚姻法》同时明确规定,结婚后双方的收入等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采用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事实上,这一块才是婚前协议的关键点之一。签订这份协议的另一目的就在于对于长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希望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如果双方希望按照传统的方式,结婚后共同共有获得的一切,我们并不建议签署婚前协议,毕竟,中国人目前的恩想还不是个个都能够接受这类协议的。
3、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这类内容主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好处的。
签署婚前协议的人应当是本着期望婚姻长久美满的目的进行的,签署它在防范危机的同时应当有助于提高生活品质,如果不是希望两个人在婚后仍然是独立的个体,你们的协议未必需要律师参与起草。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的。道德上的问题,可能也不是婚前协议可以解决的。我想,我们周围大多数人不能接受结婚后的经济独立也是不能接受婚前协议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应经过慎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及公证。
(三)婚前财产协议与公证的关系。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双方签订协议,即为生效,而不必公证。当然,有的婚前财产协议涉及赠与,特别是不动产的赠与律师还应建议当事人进行公证,以完善婚前财产协议的救济能力。
(四)常见婚前财产协议纠纷及处理
1、婚前协议中关于离婚赔偿的约定及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有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在实践中,新人在婚前或婚后做婚前财产协议以及婚内财产协议的人数越来越多。在这些协议中,绝大多数约定的内容相对于双方基本是公平的,比如,约定“婚后双方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是,也不乏一些约定,是约定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按协议归对方所有。比如,约定一方若提出离婚,
需将原属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归属另一方,等等。从这些约定的内容上来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那么,这些约定有效吗?我们应如何把握这些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呢?
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会认定协议有效。
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在处理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时,应结合自身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起草婚前财产协议,并且,协议内容是否看似“公平”不会对协议是否有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许多问题拿不准,建议还是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请律师代为起草。
2、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及效力。涉及房产转让的这类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失妻财产约定与夫妻离婚协议是根本不同性质的,涉及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条款为赠与性质,《婚姻法》虽然并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仍应受《合同法》调整。
3、婚前财产协议与附“结婚”条件生效的效力影响。我们在处理婚前赠与和婚前财产协议关系时,应注意婚前财产赠与与“婚姻缔结”的关系,注意要把婚前财产赠与给付与婚前财产协议予以区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能生效。我们一定要注意区分婚前财产协议中相关条款生效的条件是否与之后婚姻关系是否缔结为条件,以防止误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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